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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澳门民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0032419
  • 作      者:
    赵秉志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19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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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澳门五大法典:澳门民法典》由总则;物权;债法;亲属法;继承法五部分组成,主要包括: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法律关系;债之通则;各种合同;非本地居民之权利及法律冲突;债之渊源;债权及债务之移转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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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七十六条(亲属记事及其他秘密文书)
  上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亲属及个人记事,以及其他具秘密性质之文书或涉及私人生活隐私之文书。
  第七十七条(非秘密书函)
  对非秘密书函,收信人仅在不违背发信人之期待下,方可使用该书函。
  第七十八条(个人经历保密权)
  一、关于某一指明身份之人之个人经历资料,未经其同意,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公开或使用。
  二、基于安全或司法方面之要求,或为着科学、文化或教学之目的,又或基于与公众人物有关之其他应予重视之利益而有合理理由公开或使用某人之个人经历资料者,不适用上款之规定。
  第七十九条(个人资料之保护)
  一、任何人均有权知悉载于资讯化之资料库或记录内有关其本人之资料及该等资料之用途,并得要求就该等资料作出更正或更新;但关于司法保密方面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二、收集个人资料以便作资讯化处理时,应严格依照收集该等资料之目的而进行收集,并应让当事人知悉该等目的。
  三、为知悉关于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而查阅资讯化资料库及记录,以及与资讯化资料库及记录连接,须就每一个案获得负责监察个人资讯资料之收集、贮存及使用之公共当局之许可。
  第八十条(肖像权及言论权)
  一、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肖像或其他在视觉上能认别本人之标志进行摄取、展示、复制、散布或作交易之用;肖像人死后,则由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按顺序所指之人给予许可。
  二、基于肖像人之知名度或担任之职务,或基于安全或司法方面之要求,或为着学术、教学或文化之目的,而有合理理由者,则无须肖像人同意;如该肖像系在公众地方、与公共利益有关之事实或公开进行之事实当中所摄得之影像之一部分,亦无须经肖像人同意。
  三、然而,肖像之复制、展示或作交易之用,按照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可能侵犯肖像人之名誉权时,即不得为之。
  四、在公众地方为着安全或司法方面之目的而摄取之肖像仅得用于该等目的上,且在无需要时应立即销毁。
  五、以上各款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录取、复制及散布某人言词之情况。
  第八十一条(个人资料真实权)
  任何人均有权受保护,以免被他人指称某一虚假事实与其本人或其生活有关,即使该事实不侵犯其名誉及别人对其之观感,又或不涉及其私人生活亦然。
  第八十二条(姓名权及拥有其他识别个人身份方式之权利)
  一、任何人均有权拥有一姓名及有权使用该姓名之全名或简称,并有权反对他人不法使用其姓名,以认别该人本身身份或作其他用途。
  二、然而,姓名权利人尤其在从事职业活动时,不得使用其姓名以损害与其姓名全部或部分相同之人之利益;如有此情况,法院须按衡平原则之判断,下令采取措施,妥善调解利益冲突。
  三、保护姓名之诉权得由权利人行使;如权利人已死亡,亦得由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所指之人行使。
  四、笔名及其他识别个人身份之方式,如具有知名度,则享有赋予其本人姓名之相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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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澳门政府法令第39/99/M号(1999年8月3日)
澳门民法典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
第一章  法之渊源
第二章  法律之生效、解释及适用
第三章  非本地居民之权利及法律冲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一分节  属人法之范围及确定
第二分节  规范法律行为之法律
第三分节  规范债之法律
第四分节  规范物之法律
第五分节  规范亲属关系之法律
第六分节  规范事实婚之法律
第七分节  规范继承之法律
第二编  法律关系
第一分编  人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人格及权利能力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保佐
第五节  推定死亡
第六节  无行为能力
第一分节  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第二分节  成年及解除亲权
第三分节  禁治产
第四分节  准禁治产
第二章  法人
第一节  社团及财团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社团
第三分节  财团
第二节  合营组织
第三章  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
第一节  无法律人格之社团
第二节  特别委员会
第二分编  物
第三分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
第一分节  意思表示之形式
第二分节  方式
第三分节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完成
第四分节  解释及填补
第五分节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六分节  代理
第一目  一般原则
第二目  意定代理
第七分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标的及暴利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及可撤销
第二章  法律上之行为
第三章  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之效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时效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时效之期间
第三分节  推定时效
第四分节  时效之中止
第五分节  时效之中断
第三节  失效
第四分编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推定
第三节  自认
第四节  书证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公文书
第三分节  私文书
第四分节  特别规定
第五节  鉴定证据
第六节  勘验
第七节  人证
第二卷  债法
第一编  债之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债之内容
第二节  自然债务
第二章  债之渊源
第一节  合同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预约合同
第三分节  优先权之约定
第四分节  合同地位之让与
第五分节  合同不履行之抗辩
第六分节  合同之解除
第七分节  合同因情事变更而解除或变更
第八分节  履行之提前及定金
第九分节  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
第十分节  保留指定第三人权利之合同
第二节  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四节  不当得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
第一分节  因不法事实所生之责任
第二分节  风险责任
第三章  债之类型
第一节  不确定权利主体之债
第二节  连带之债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债务人之连带关系
第三分节  债权人之连带关系
第三节  可分之债及不可分之债
第四节  种类之债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六节  金钱之债
第一分节  金额之债
第二分节  特种货币之债
第三分节  在澳门无法定流通力之货币之债
第七节  利息之债
第八节  损害赔偿之债
第九节  提供资讯及出示物或文件之义务
第四章  债权及债务之移转
第一节  债权之让与
第二节  代位
第三节  单纯之债务移转
第五章  债之一般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担保之保全
第一分节  无效之宣告
第二分节  债权人代位债务人
第三分节  债权人争议权
第四分节  假扣押
第六章  债之特别担保
第一节  担保之提供
第二节  保证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关系
第三分节  债务人与保证人之关系
第四分节  多数保证人
第五分节  保证之消灭
第三节  收益用途之指定
第四节  质权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物之质权
第三分节  权利质权
第五节  抵押权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
第三分节  司法裁判抵押权
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
第五分节  抵押担保之缩减
第六分节  抵押财产之移转
第七分节  抵押权之移转
第八分节  抵押权之消灭
第六节  优先受偿权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动产一般优先受偿权
第三分节  特别优先受偿权
第四分节  优先受偿权之效力及消灭
第七节  留置权
第七章  债务之履行及不履行
第一节  履行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可为给付与可受给付之人
第三分节  给付地
第四分节  给付期
第五分节  履行之抵充
第六分节  履行之证明
第二节  不履行
第一分节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履行不能及迟延
第二分节  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不履行及迟延
第一目  一般原则
第二目  履行不能
第三目  债务人迟延
第四目  债权人权利于合同中之订定
第三分节  债权入迟延
第三节  给付之强制履行
第一分节  履行及执行之诉
第二分节  特定执行
第四节  向债权人作出之财产交管
第八章  履行以外之债务消灭原因
第一节  代物清偿
第二节  提存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更新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二编  各种合同
第一章  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买卖之效力
第三节  须计算、称量或度量之物之买卖
第四节  他人财产之买卖
第五节  附负担财产之买卖
第六节  瑕疵物之买卖
第七节  适意买卖及试用买卖
第八节  附买回条款之买卖
第九节  分期付款之买卖
第十节  以文件之交付而进行之买卖
第十一节  其他有偿合同
第二章  赠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赠与或受赠之能力
第三节  赠与之效力
第四节  赠与之废止
第三章  租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出租人之义务
第三节  承租人之义务
第四节  租赁物之负担
第五节  工程
第六节  租金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租金之调整
第一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因工程而导致之调整
第七节  合同地位之移转
第八节  转租
第九节  合同之终止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当事人协议之废止
第三分节  解除
第四分节  失效
第五分节  单方废止
第十节  租赁物之返还
第十一节  不动产租赁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不动产租赁之终止
第三分节  居住用途之不动产租赁之特别规定
第四分节  商用不动产租赁之特别规定
第五分节  从事自由职业之不动产租赁之特别规定
第六分节  农用不动产租赁之特别规定
第四章  使用借贷
第五章  消费借贷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七章  提供劳务
第八章  委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任人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委任人之义务
第四节  委任之废止及失效
第一分节  废止
第二分节  失效
第五节  有代理权之委任
第六节  无代理权之委任
第九章  寄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寄人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寄托人之义务
第四节  争议物寄托
第五节  不规则寄托
第十章  承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更改之作出及新添工作物
第三节  工作物之瑕疵
第四节  履行不能及工作物灭失或毁损之风险
第五节  合同之消灭
第十一章  永久定期金
第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
第十三章  赌博及打赌
第十四章  和解
……
第三卷  物权
第四卷  亲属法
第五卷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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