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必备簿册之认证)
一、商业企业主各簿册,应由公证员或有权限之登记局认证。
二、认证包括签署启用语及终结语、在各簿册之首页注明簿册页数,以及在每页注明页码及简签。
三、每页上之简签得以盖章为之。
四、以上两款所指签署及简签得由有权限签署证明之公务员为之。
五、公证员及有权限之登记局应设置认证簿册。
六、按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以资讯载体储存之商业企业主簿册之认证,得按总督之训令采用其他程序代替,但须确保其上所载资料不可能被更改。
第二章记账方式
第四十二条(财产清单与资产负债簿册之记账)
财产清单与资产负债簿册应以商业企业之期初明细资产负债表开始,且载有商业企业主依法须编制之资产负债表。
第四十三条(日记账簿册之记账)
一、在日记账簿册内应按日登记与企业业务有关之各项交易。
二、企业只要将各项交易资料按业务性质载于其他辅助簿册或纪录中,即得将不超过一个月之期间内之各项交易总数一并记账。
第四十四条(法人商业企业主之议事录簿册)
法人商业企业主之议事录簿册及活页系用于制作股东会议或社员会议、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会议及监事机关会议之纪录,每一会议纪录须载有下列资料,但不妨碍特别规定之适用:
a)开会日期;
b)与会者姓名或指出由主席团认证之出席者名单之所在;
c)投票情况;
d)所作之决议及所有用以了解决议或作为决议依据之事宜;
e)如有主席团,主席团之签名,否则,与会者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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