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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扣缴义务问题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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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1088558
  • 作      者:
    钟典晏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可借复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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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钟典晏,1978年生,台湾苗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研究所硕士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发表著作:所得税法之扣缴、赔缴与处罚——评“最高行政法院”1999年度判字3949号判决(2004)。
内容介绍
    《扣缴义务问题研析》主要探讨扣缴义务在宪法上的宪性基础以及扣缴义务、违反义务的责任与处罚要件于宪法上之界限何在?参考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与行焉得虎子法院实务上所引发之法律争议,作为《扣缴义务问题研析》讨论的核心议题。《扣缴义务问题研析》以为,扣缴义务人应由营利事业担任方属允洽。倘若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须负担补缴责任,应用“责任的人属性”之适用,并仅于扣缴义务人主观要件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责。而现今台湾地区所得税法,对于扣缴义务人处罚规定有违反比例原则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之处。另关于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应无大法官释字275号解释所谓推定过失之适用,甚至,扣缴义务人主观要求上亦仅故意重大过失负责,方符宪法的指意。
精彩书摘
    第二目  行政法院见解
    一、原告所属公司以增减资方法将土地部分溢价收入直接分配予各股东属股利所得应予扣缴:
    (一)股份乃资本之成分,表彰股东权即股东对公司之法律地位,而股票则是表彰股东权之要式的有价证券,股票之转让即系股东将表彰其对公司之法律地位之转让,股份转让后,依据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股份并非消灭,仅转由第三人享有。至于公司减少资本之目的及作用在销除其股份,股份既经销除,该股份所表彰之股东权即消灭,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减资销除股票,无论是否有支付对价,其目的与作用均在消灭该股票所表彰之股份与该股份所表彰之股东权,与股票转让(或股份转让)性质迥异,其转让之效果亦自有不同。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处分固定资产之溢价收入,因非属营业活动所得盈余而生之财源,而系来自资本交易,故修正前《公司法》第238条第3款之规定,应列入资本公积。又因资本公积提列之目的在于充实公司之资本,巩固公司之财产基础,增加公司之信用,以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故虽非公司之资本,但其功能与公司资本实相类似,修正前《公司法》第241条第l项乃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得依前条之股东会决议,将公积之全部或一部拨充资本,按股东原有股份之比例发给新股。”是可知公司如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资,仅为公司净值会计科目之调整,股东保留于公司之资产净值,并未变更,实质上并无所得可言,故股东取得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资配发之记名股票,股东于取得时,应无营利所得之可言,“财政部”1992年台财税第810140011号函释认免予计入当年度所得课征所得税,应值赞同。惟按公司如以办理减资之方式,以现金收回上开公积拨充资本而发给之股票,即系将账面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所增加之股份变现,发现金给股东,实质上与营利事业将出售土地之盈余(溢价收入)分配予股东,并无不同,此时股东实质上已有营利所得,依实质课税原则,即应计入当年度所得课征所得税。原告所引“财政部”1980年台财税第33694号函释意旨谓“公司办理减资以现金收回资本公积转增资配发之增资股票,非属盈余分配,而属股票转让行为”云云,误解公司办理减资销除股票之性质为股票转让行为,自不得适用,原告主张本件上开函释,尚不可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
第二节 文献回顾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第四节 本书架构

第二章 所得税法上扣缴之实务问题研析
第一节 扣缴义务概说
第二节 扣缴义务之合宪性基础
第三节 扣缴义务之实务争议
第四节 本章结论

第三章 扣缴义务人补缴责任之实务问题评析
第一节 本章概说
第二节 违反扣绵义务之责任
第三节 补缴之性质分析
第四节 补缴责任是否有“责作的从属性”
第五节 补缴责任之主观构成要件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四章 扣缴义务人处罚之实务问题研析
第一节 本章概说
第二节 违反扣绵义务之处罚
第三节 处罚之“宪法”上界限
第四节 违反扣缴义务处罚之“宪法”课题
第五节 罚锾金额无上限
第六节 以应扣缴税额作为母数处罚
第七节 处罚是否应采推定过失主义?
第八节 营利事业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认定方式
第九节 本章结论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论
第二节 建议
参考书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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