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治主义的法律监督原理
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无不基于特定的理论基础,监督活动必定在一定思想、理念、主旨和信仰的支配下进行。各个国家法律监督原理原则的构造是法律监督实践的学理源泉和指导思想,为法制现代化进程提供着丰厚的理论指导,这对于完善中国法律监督制度和体系同样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纵向而观,从古代中国、希腊、罗马,到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人类在管理国家的社会实践中,已充分认识到了完善监督体制、实现以权制权的重要,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古希腊的公民大会制、选举制、任期制、陪审制,中世纪共和国的城市自治制度,近现代西方国家倡导的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民主宪政等,为我们今天的法律监督事业之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历史根基,而西方国家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们,也演绎了丰富发达的法律监督文化史,有些理论和模式,经过扬弃,为我所用,亦为捷径。当然,法律监督的原理和原则是各国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总结发展起来的,因而并没有一定之规、划一标准。现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的法律实践,对法律监督原理原则作一初探。
第一节 法治原则
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准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监督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共识性要求,也体现了实现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背景下,法律监督的总体指导思想必然是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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