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写作方法
撤销案件决定书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首部包括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2.正文
正文部分包括四项内容:立案时间和案件名称;撤销案件的事实、证据;撤销案件的理由、法律根据;决定内容。正文部分行文要求简洁明了。撤销案件的事实部分简要写明经查证后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或者依法不需要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撤销案件的证据部分则写经过侦查获取的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据。撤销案件的理由可写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35条。
3.尾部
尾部由检察长签章、注明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检察院印。
(三)例文
安田县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决定书
安检贪撤案(1997)2号
本院1997年2月3日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赵科生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科生在担任安田县文化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6年1月4日将个人支出的500元在单位报销;于1996年1月17日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00 生贪污、受贿案。
检察长:李苗和
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在撤销案件报告获得批准后,再由承 办人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由检察长签署。所以,实践中撤销案 件决定书的写作通常采用较为简明扼要的表述方式 ,而不将案隋 叙述太细。本撤销案件决定书较好地体现了这种思想。当然,如 果文书写作内容太简单,对涉案当事人会有些不利之处,因为这 种写法有时会只做出撤销案件的结论,而对当事人所作所为语焉
一,写作概述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用于批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捉请批准逮捕犯
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l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具体而言,批准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如果该犯罪行为被证实,则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能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由承办人写出逮捕案件审查报告,报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批准,在逮捕报告获得批准后,再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二)写作方法
批准逮捕决定书以犯罪嫌疑人一人为单位制作,为四联填空式文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凭该正本填发逮捕证;第四联为回执,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退回检察院附卷。
(三)例文
(略)
五、起诉书
(一)写作概述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时使用的法律文书。简言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使用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l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建议不起诉的案件,以及对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连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提交同级人民法院审判。
起诉书最重要的法律作用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也为被告人依法辩解、辩护人依法辩护指明了方向。
(二)写作方法
起诉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
首部包括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辩护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等。
(1)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2)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要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 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 捕的年月日,羁押处所,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其中,
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应该写明被告人曾受到刑事处罚的时间、判 处法院、罪名、刑种和刑期,该事项是影响法院对本案定罪量刑的 法定或酌定情节。被告人曾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也应该写明。因 为虽然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分,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立法,被告人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解除教养后一定时间又犯罪。
原告王英、张驰前诉称,原告王英之夫、张驰前之父张光普(已故),1997年4月2日中午饮用了大量的富平春酒厂出的富平春酒导致争性出血性胰腺炎,经抢救无效于1997年4月5日下午6时30分死亡。张光普的死因,是饮用了大量富平春酒。张光普之所以产生这样错误的认识,是因为富平春酒厂的产品标识上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标注应该标注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大量饮用富平春酒,造成人身损害。故富平春酒厂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0万元,其中赔偿原告王英正常可得收入损失及退休后生活抚养费、丈夫死亡赔偿金、丈夫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丈夫死亡抚恤金等共计30万元;赔偿原告张弛前从1997年4月6日起至参加工作前的正常经济利益损失、生活扶养费、父亲死亡抚恤金、上学读书所需费用、寻找工作就业费用、父亲死亡赔偿金、父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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