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必要性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二个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所谓层级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领导和被领导、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所形成的监督形式,这是我们认识行政复议的基本出发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原则、原理和程序也都是以此为基础的。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依据启动条件的不同可分为被动的层级监督和主动的层级监督。被动的层级监督是指这种监督需要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才能启动、才发挥作用;主动的层级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主动地对下级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复议就是一种被动的层级监督形式。(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对相对人来说,如果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对其予以补救;对行政机关来说,这种补救的过程也是挽回自身影响的过程一总之,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行政的、监督的和补救性的。有不少同志把行政复议归入行政司法。我们认为,只能说行政复议在某些形式方面,如也涉及三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在某些程序上也溶进一些司法规则等,但不能从本质上把行政复议归入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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