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证据制度基本问题<br> 同样作为证据制度,行政证据制度与其它证据制度有共性,可以借鉴其它证据制度的合理内容。但行政管理的特性决定行政证据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探讨行政证据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对建立行政证据制度将有重要意义。一些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比我国早,行政程序制度也比较发达,他们的行政证据制度对于我国也有借鉴意义。<br> 一、行政证据的属性<br> 近年,证据问题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证据下了不同定义。什么是证据?证据是否仅指定案的根据,还是包括其它证据材料?除事实外,其它材料能否成为证据?学者们对这些问题都有论述。相对而言,学者们对什么是行政证据、行政证据的属性和特点是什么等问题研究不多,而这些问题的探讨对正确界定行政证据具有重要意义。<br> (一)什么是行政证据<br>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也规定了一切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从证据的内容和实质来讲,证据必须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从证据的形式和来源讲,它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从证明过程来讲,它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可以对证据作如下定义: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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