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证物照片及视听资料,但此证据不能证明无照经营事实的存在。之后被申请人又向工商部门取证,提供了证明该地无营业执照的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行政,对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该案中,城管队员未告知赵某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及时送达处罚决定,赵某虽被收容遣送,但并不影响被申请人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第三目之规定,决定:(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例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行政复议中证据的收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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