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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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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611888
  • 作      者:
    李国光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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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由长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工作的资深大法官主编,熟谙该法及其相关规范的有关专家编纂。  以该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最新司法解释为经,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文为纬,循法条之间逻辑联系,分解组合成若干法律问题,通过该问题迅速查检到所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将纷繁浩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行政解释条文,全新组合为主题鲜明、互相联系、有机结合和极为方便适用的法律操作规范。  “集成在手,别无他求!”希望《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能成为广大读者方便查询、准确理解法律与适用法律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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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为此,国家立法机关相继公布施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发布了数量可观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我国还缔结或参加了许多国际公约。由于上述法律规范门类广、层次多、数量大,且立改废较频繁,给广大法律工作者在检索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时带来诸多不便。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这套书打破以往法律汇编类图书的罗列形式,采取分类编纂方法,即以常用法律为主于,按照法条之间的逻辑联系,分解组合成若干具体的法律问题,将涉及该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以及立法说明等都集中编排在一起,使读者能够在该问题中迅捷查检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所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此,使纷繁浩大的法律条文形成互相联系、有机结合和方便适用的整体。  《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以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担保法律规定及其配套法规为经,以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规定为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解适用集成。全书分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共计10章,100类。《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所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文和节录两种方式。数个问题涉及同一文件(或同一法律条文)的,为减少前后查找翻阅不便,按其类别做适当的重复收录;所收文件不宜分解的,与所涉较主要的问题编排在一起,较次要的问题也涉及的,采取“参见”的方法。  四、《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的编排尽可能地考虑到减少重复和便利查检,但囿于编写者水平,书中可能存在各种疏漏,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集成’在手,别无他求”,是《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的编写宗旨。希望《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能成为广大读者常用案头法律工具书和方便查询、准确适用法律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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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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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第三章 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五、一般地域管辖六、特殊地域管辖七、专属管辖八、选择管辖九、移送管辖十、指定管辖十一、管辖权的转移十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一、原告二、被告三、共同诉讼四、第三人五、法定代理人六、委托代理人第五章 证据一、证据的种类二、不予采信的证据三、原告的举证责任四、被告的举证责任五、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七、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八、证据保全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二、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三、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四、诉讼期间的延长五、起诉的条件六、受理与不受理七、当事人对不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八、诉讼费用第七章 审理与判决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审理前的准备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及其例外三、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四、行政审判组织五、审判人员、书记员等的回避六、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七、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八、不适用调解九、申诉撤诉……第八章 执行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常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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