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形成判决作为判决的内容形成一定的法的效果。形成判决因其所具有的法的创造力,对诉讼对象可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新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设权的效力)。形成判决的形成效果的内容显示于判决主文。其法的效果因判决的确定当然产生,不需要强制执行。
(3)因形成判决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效果及于第三者(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力)。形成判决一旦确定,第三者也必须尊重,因此形成判决有对世的效力。第三者不得争议确定判决所具有的法的规范的效力,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及于第三者。
(4)作出形成判决必须有权利保护的利益(诉的利益)。形成之诉经常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被认可,按照各自的规定,可以视为暂时具备权利保护的利益(诉的利益)。特殊情况下,欠缺利益时驳回该诉讼。
(5)形成判决的权利形成效力由判决的确定产生。形成判决只是面向将来产生效力,或者溯及过去产生效力,由本案的内容及其法律效果的性质决定。离婚判决是面向将来产生效力,是否亲生的判决产生溯及过去的效力。
二、行政诉讼类型与民事之诉种类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别决定着诉讼类型的差别。民事诉讼是法院裁判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案件所依据的程序,换言之,民事诉讼乃解决民事纷争确定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行政诉讼则是解决行政争议确定公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管辖这两类诉讼的法院有所区别。除此之外,两种诉讼可谓颇为近似,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普遍增加确认诉讼及一般给付诉讼,以及诉讼进行之程序以民事诉讼为模仿对象后,两者更加接近。但是,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高层次”上的不同,必然对行政诉讼类型与民事之诉种类有较大的影响,形成许多不同之处。
(一)划分标准的不同,决定了行政诉讼类型与民事之诉种类研究范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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