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263492
  • 作      者:
    陈光中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收藏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组负责人之一。代表作有:《陈光中法学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主编)等。曾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法学一等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一等奖等多项奖励,还曾获得英国文化协会颁发的“文化交流奖”。
展开
内容介绍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人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了配合此次立法规划,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于2004年初启动。随后课题组一方面通过国际交流等途径广泛了解和掌握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动态;另一方面通过国内调研和选择基地进行试点等方式,深人了解和掌握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状况。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成员根据分工于2005年9月开始就自己承担的章节以增、删、改等方式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逐条地提出修改建议。在初稿出来后,课题组成员多次相互审阅、讨论和交换修改,最终形成本稿。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42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西安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违反规定,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二)为本案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财物或者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的利益的;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言行的。
    第44条曾经参与本案侦查活动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案以后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参与本案起诉活动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曾经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活动。
    第45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材料。
    第46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展开
目录
说明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思路(代序言)
第一部分 修改建议稿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  护
第二节 代  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二编 立寨、侦查和审查起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勘验、检查
第二节 搜  查
第三节 扣  押
第四节 鉴  定
第五节 派遣秘密侦查员和诱惑侦查
第六节 监听通讯
第七节 心理测试检查
第八节 辨认
第九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节 询问证人
第十一节 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审查起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涉外程序和司法协助
附件

第二部分 修改论证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涉外程序和司法协助
附件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