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1.1.1 研究动机:问题的提出
“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向同一部门集中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相称于攻击的危险,野心则必须用野心来对抗。”①麦迪逊对政府分权的理想是通过权力与权力的对抗,削弱权力的攻击性,降低其危险程度。如果排除因权力的同构性而对司法权所做的同质推理这一因素,仅就刑事诉讼权力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或者仅就权力资源在促进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功能成就等方面的作用而言,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是否也存在着功用与危害性的矛盾,即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可或缺性与权力施用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之间的矛盾?如果存在,即意味着刑事诉讼也需要权力治理。分权制衡机制的作用原理简而言之是权力在各机关之间分散并形成有效对抗,使各机关保有对其它权力相当的防御能力,使权力因相互对抗、相互控制而在总体上处于低侵害性状态。历史证明,在政治领域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但在刑事诉讼这个特定空间下,分权制衡是否也能以同样的设计原理发挥同样的功用,以达到维护公正、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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