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纠问式诉讼制度、防止法官集权擅断
封建时期的法国曾长期实行纠问式诉讼,这与其政治架构上的集权特征是内在一致的。“从政治上看,中央集权国家的领导者一般都热衷于纠问式诉讼,尤其是在政治制度具有专制倾向时,以及把社会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为,纠问式诉讼所要做的正是要竭力防止由于过分尊重个人权利而不能确保对犯罪人进行追究的情形发生,况且一个坏人也不值得受到给予一个公民的全部保障。”纠问式诉讼所注重的是控制犯罪的效果,而非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甚至不惜牺牲个人权利只求有效打击犯罪,为此,刑事追诉权最好集中在主导程序的法官(纠问官)身上。正是依循这样的逻辑,纠问式诉讼中的法官集侦、控、审三大职能于一身,拥有几乎是无限的权力,他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任意决定诉讼进程;在他的面前,被告人几无权利可言,不能对法官的侦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仅仅只是一个“程序对象”(法官的工作对象)而已,其“个人的权利被牺牲得一干二净”。然而吊诡也是更为可悲之处在于,由于刑讯逼供的盛行,纠问式诉讼实际上根本无法有效地打击犯罪,因为“通过酷刑拷打取得的忏悔常常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取得的被告的供词以及收集到的控诉都会使法庭走入迷途”。正因为如此,自18世纪下半叶起,法国的自由派人士以及信奉自由思想的法学家不断以民主、自由、权利为基点对纠问式诉讼制度进行批判,孟德斯鸠、贝卡利亚和当时的法国总检察长塞尔万都起来严词抨击刑讯拷打以及诉讼程序所导致的不平等,尤其是对专断行为提出了有力的批判。在这些批判声中,一个观念逐渐凸显并被人们广泛接受,这就是:刑事程序不应当仅仅考虑惩罚犯罪人,还需要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检察官与法官不应当成为王权的工具和爪牙,更应当担负起代表国家公益、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人们达成共识:法国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亟待改革!
问题是如何改革?当时支持进行政治制度改革的人士主张,政治改革应当与刑事诉讼改革以及司法组织改革同时进行,他们强调,在这一领域,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法国应当以英国为榜样,即废除纠问式诉讼、改采控辩式诉讼。由此,“废除纠问式诉讼、改采控辩式制度”,成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采控辩式诉讼的关键,是改造纠问式诉讼中法官集侦、控、审三大职能于一身的权力结构,为此必须实现控、审职能(权力)的彻底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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