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在山东青岛、日照、东营、济南考察工作时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 扬
编者按2006年7月11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山东青岛、日照、东营、济南考察工作期间,就民商事审判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发表了题为《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讲话,对做好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予刊登。
如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重大举措,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司法调解在这一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提出将加强司法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突出的工作来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重新审视司法调解的功能和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调解经历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和“依法自愿调解”三个大的历史阶段。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绩和进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表现在:虽然有的地方、有的法院这项工作抓得很紧,效果显著,但从全国看,这项工作开展得还不尽如人意,各地情况很不平衡。一些法院过分强调“一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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