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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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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1集.总第25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63367
  • 作      者:
    黄松有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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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第四条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五条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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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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