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八合议庭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民二庭决定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并邀请部分法院召开《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会。今年3月10日,民二庭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通知,截至4月6日,先后收到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南、山东、湖北、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新疆、陕西、山西、四川、广西、云南、海南共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面意见。4月11、12日,最高法院民二庭在重庆市召开为期两天的全国部分法院《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会。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在最高法院民二庭召开的征求意见会中参会法院提出的修改意见,按《公司法(修订草案)》条文顺序汇总如下:
对公司法体例、结构等方面的意见
1-建议增加目录。由于公司法内容和条文比较多,体系完整,建议公司法增加目录,类似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
2.建议在修订公司法时注意和其他相关法律衔接与配套。修改公司法时要考虑现行其他法律的相关内容有可能被修改的情况,要注意人大立法规划中的其他法律的出台及变化情况,例如,现在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有关内容与正在修改的破产法有些内容不协调,应当照顾到两部法律的原则或者所采纳的理论观点一致,在具体的法条上应当有一致的规定。
3.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顺序。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制度上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因此,在章节的设立上可将股份有限公司一章调整到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之前,这样可以避免条文的重复和累赘。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