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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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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审前准备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618807
  • 作      者:
    姜启波,张力著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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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姜启波,山东省昌邑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学位;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中国民事诉讼法法学会理事;已出版专著、合著十余部,在国内20余家报刊发表文章150余篇,约计400万字。
    张力男,生于1972年6月,山东临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社会学。于2004年参加完成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先生主持的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课题——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曾经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既判力的界限》、《再审发动程序之重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对该机制的运用》等学术论文十余篇,参编了全国党校系统法学统编教材《证据法学》(江伟教授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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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审前准备》阐述了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比较研究了域外的民事审前准备制度;实证地研究了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提出了改进的理论设想。内容主要包括:民事审前准备的主体;送达与保令;证据的收集、提供、交换与固定;争点整理;和解、调解与速裁;排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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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决定期日,主持当事人交换证据,依当事人请求决定调查收集必要证据,主持审前会议,进行勘验,委托鉴定,明确争点,引导当事人和解,对程序问题作出裁定。
    3.行使阐明权。阐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立法及理论上用语,源于德语“AuIkl rungsrecht”。在我国有时也译作释明权、阐释权。阐明意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具体指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吋、不明了、不正确或有矛盾甚至是当事人得提出声明而未提出时,促使当事人的提出正确、适当、充分或及时的声明和陈述,或者于必要时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阐明是因当事人所为声明或陈述,有缺点时,予以除却而为补充之方法。阐明权的行使一般有三种情况:不明了者令其明了;不适当者令其除去;不完全者令其补充。在民事审前准备中,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以及诉讼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准备法官进行必要的阐明是必须的。如果由于法官的阐明不足或不当,而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后果,该当事人应有权进行抗辩。
    准备法官阐明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阐明,在当事人因不知或不当行使权利时准备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其可能的失权后果或法律责任;(2)准备书状的完善和递交,对必备的准备书状,准备法官要求当事人提供;对有瑕疵的书状,责成当事人补正;准备法官要告知当事人答辩或提交相应诉讼文书的期限和方式;(3)关于攻击和防御方法的阐明。
    4.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审查。在民事诉讼中,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益进行处分,国家和他人不应进行干预。但是,现代法律观念,考虑到公益秩序的保护,私权自治的理念已经受到限制,国家适当的干预是必需的。在民事审前准备中,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只要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就应予以认可。然而这种处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有违公序的维持,准备法官则应予以纠正。
    5.和解与调解。如果在审前准备中能够通过和解或调解结束诉讼的,准备法官可以认可当事人的和解,以及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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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民事审前准备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民事审前准备概述
一、民事审前准备的涵义
二、民事审前准备的演进
三、民事审前准备的性质及其价值
第二节 民事审前准备的功能
一、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功能概说
二、审前准备的共有功能
三、民事审前准备的特有功能

第二章 两大法系民事审前准备概况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
一、英美法系审前准备的历史演进
二、当代美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审前准备
一、法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二、德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三、日本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第三节 两大法系民事审前准备的比较评析
一、两大法系在民事准备制度上表现出的共同点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准备所表现出的不同点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准备的规定
一、审前准备的任务
二、审前准备的内容
三、我国现行法对审前准备制度规定的不足与改革的必要性
第二节 完善我国审前准备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关审前准备的规范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审前准备的规划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民事审前准备制度的思路
一、构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制度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构建完善审前准备制度的基本问题
三、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制度的思路

第四章 民事审前准备的主体
第一节 审前准备组织与准备法官
一、审前准备组织
二、审前准备法官
第二节 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理论与民事审前准备中对非正当当事人的处理
二、原告与被告在审前准备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共同诉讼人参加审前准备的问题
第三节 其他民事审前准备的参与主体
一、人民检察院参与审前准备的有关问题
二、诉讼代理人参与审前准备的问题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前准备的问题

第五章 送达与保全
第一节 送达
一、送达概述
二、我国送达的司法实践
三、域外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四、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保全
一、保全的涵义与种类概述
二、财产保全
三、行为保全

第六章 证据的收集、提供、交换与固定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涵义
二、民事诉讼证明
第二节 证据的调查收集
一、证据调查收集概述
二、强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与保障机制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关问题
第三节 证据的提供与交换
一、我国证据提供制度的演进
二、现行法关于证据提供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
第四节 证据保全和证据固定
一、证据保全
二、证据固定

第七章 争点整理
第一节 争点整理概论
一、争点整理的涵义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三、争点整理与当事人失权
第二节 我国争点整理制度及其完善
一、现行法关于形成争点的规定与不足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经验
三、我国争点整理制度的完善

第八章 和解、调解与速裁
第一节 和解、调解与速裁概述
一、审前准备中的和解、调解与速裁的概念
二、审前准备中和解、调解与速裁的意义
三、审前准备中和解、调解与速裁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审前准备中的和解
一、审前准备中的和解在我国的法律实践
二、域外的相关制度经验
三、完善我国审前准备和解制度的思考
第三节 审前准备中的调解
一、审前准备中的调解概述
二、庭前调解的原则
三、适用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四、庭前调解的具体程序
第四节 审前准备中的速裁
一、我国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
二、我国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九章 排期开庭
第一节 排期开庭概述
一、排期开庭的涵义
二、排期开庭的价值和意义
三、排期开庭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域外的相关制度经验
一、美国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欧洲国家的一些相关规定
第三节 完善我国的排期开庭制度的构想
一、现阶段排期开庭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的排期开庭制度

第十章 非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与某些特殊案件的审前准备
第一节 第二审案件审前准备的适用
一、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方式的审前准备
二、第二审程序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准备
第二节 简易程序案件的准备
一、简易程序概述
二、简易程序中的审前准备
第三节 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
一、关于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二、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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