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条文及相关新闻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斛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加强诉讼调解,确保审判公正——黄松有副院长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04年9月16日)
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应当调解与不得调解的案件范围]
第三条 [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
第四条 [庭外和解]
第五条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答辩期满前的调解]
第七条 [调解信息保密原则及调解方式]
第八条 [调解方案的提出]
第九条 [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十条 [调解协议中的民事责任条款与继续裁判条款]
第十一条 [调解担保]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四条 [诉讼费用负担]
第十五条 [调解书生效条件的例外]
第十六条 [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第十七条 [先行调解与法官代裁决]
第十八条 [制作判决书之禁止]
第十九条 [民事责任与担保条款的强制执行力]
第二十条 [物权优先性原则与执行异议]
第二十一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第二十二条 [本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第二十三条 [适用效力]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
司法解释的背景资料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调解文书样式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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