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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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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004686X
  • 作      者:
    陈界融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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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界融,男,1989年7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基层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实践工作。1999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导师为范愉教授。200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导师为王利明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为该院院长、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雨露教授。曾在《法学家》、《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3篇;著有《证据法: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证据方法与证据能力研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3))译析》、《证据法理论与实证分析:司法裁判个案评论(二)》,合著《证据法理论与实证分析:司法裁判个案评论(一)》,以上著作将陆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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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证据法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证据文化传统。现代司法也没有造就出证据逻辑思维习性的国家,要制订一部什么样的证据法、它与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如何协调。它的内容体系如何布局、各条的内容及立法理由如何确定……不仅是学者们和法律人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所要重点论述的问题。
    《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对我国司法裁判中,证据运用存在的一些制度层面问题进行分析揭示,以期“摸清家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数处制度性缺陷进行理性剖析,以为草拟证据法“有取有去”;在比较研究国外证据法制度及证据立法例的基础上,厘定出若干比较符合或能够发展我国证据文化思维习性的规则,做到“洋为中用”;并对作者草拟出的证据法草稿逐条进行理论与现实分析,这些分析中,既有证据法理论的论述,也有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方面缺乏科学性一面的提示,更为重要的是,本草稿对我国的证据法理论体系结构的建立,会起到理论创新作用。相信不久的将来,定会有以该体系为内容的证据法著作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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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从逻辑推理论证三段论角度观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司法判断”,这三个程序实属可分程序或过程,前者,重在“事实判断”(事实审),后者,重在“法律价值判断”(法律审)。作为法律适用基础或前提,事实认定是否真正、确实、公正,关系到适用法律与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公平与公正,此即诉讼公正与司法正义生命所在。为达此目的,英美法系认为,司法审判,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种,国家任命学有专精法官负责审判,如果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集中在审判官一人身上,一方面,法官权力过大,一旦用偏,对社会对民众造成伤害会是很大的,有时会引发整个社会制度整体效果的存否。
    另一方面,法官为适用某一法律,可能故意舍弃证据力较强证据,而采信证据力较弱或没有证据力证据,违背证据制度,作出能够适用该法条的事实认定,其结果就会产生偏私与错误,甚至专横擅断弊病。此弊病通常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下,在自由心证掩盖下,被做得“天衣无缝”,业外人士很难知其奥秘,故具有很强潜伏力。为克此疾,英美法系那种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一分为二,前者,无须法学素养,委由陪审团决定;后者,须以法学专业为基础,由法官为之,并辅以审级救济。且因陪审团人数较多,一般为12人,其成员无法预知,并兼受法院监督,即可杜绝有关游说、贿赂等不洁行为发生,故所听认定事实,即使非为客观事实,但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更因为案件事实为历史事实,很难复制与再现,仅能以其盖然性定之,故所谓“客观真实”本身是不存在的,只能为历史真实,或法庭真实,或叫法律真实代之。这种现象,对我们很有启发。
    再一方面,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所用词汇用语及椎演论说方式,必日须为陪审团成员所能理解或知晓。若所用词汇或推理,演绎方式,过于专业化,必使陪审团成员“听而不知”,“知而不懂”,则易遭不利事实认定或败诉判决,因此司法实务,不论实体法或程序法,必须结合陪审员教育知识水准,用通俗得不可能再对其进行司法解释的语言进行诉讼,更能使抽象法律具体化、明确化、适用化,从而提高司法公倌力。事实也证明,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合而为一,集中在一个法官或一个合议庭,会使庭审走过场,因为法官,特别是独任法官或主审法官,精力主要集中在主持法庭审理上,问了上句,要考虑下一句该问什么,以防“冷场”,而不是倾听控辩双方法庭调查与辩论。其他法官只为陪衬,甚至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即离庭而为他干,法官心证形成,即在庭外看卷,或法外因素的参照,当事人也深知“庭上说一说,不如庭外动一动”个中道理,如此审判公正、公平、效率安在?
    关于证明负担倒置的法律规范体现,从理论上讲,主要表现在:(1)法律以专章的形式规定证明负担倒置,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二节所集中规定的一些实行严格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形态。(2)在一些法律条文中,个别规定证明负担的倒置情形。如《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3)当事人在合同中以举证契约的形式,约定某一证据由何方当事人提出,或某一事实由何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这种分配证明负担的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这与私法本质不相符,所以,在证据法中以专章形式规定证明负担倒置情形也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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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建立我国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制度
--以两大诉讼模式为借鉴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我国事实认定模式的反思
一、证据运用缺乏科学程序保障:司法腐败的温床
二、律师询问权空悬:真实发现的克星
三、法官错位:司法不公的“杀手锏”
四、废除职权主义余孽,建立现代证据制度:司法改革方向
第三节两大事实认定模式借镜
一、纠问主义诉讼制度
二、弹劾主义诉讼制度
三、职权主义诉讼制度
四、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
五、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缺点
第四节对陪审制下事实一次审理主义的借镜
一、陪审制的历史与现实
二、陪审团的功能
三、事实一次审理主义的功能
第五节有关证明负担原理制度运用的构建
一、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借镜
二、建立我国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的设想
三、我国司法对陪审团制度的看法

第二章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若干问题的评析意见
第一节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总体评价
第二节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个别问题的研究

第三章 证据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第一节证据立法中的宏观问题研究
第二节证据立法中的微观问题研究
第三节证据立法中的附则问题研究

第四章 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范式)目录
第二节立法理由述说
附录 证据法范例研究
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第一稿)
二、证据法学者建议稿(第二稿)
三、证据法学者建议稿(第三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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