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内,所欠的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东区区委)不负连带责任。”1998年7月14日,东区区委将东区运输站收归集体所有,双方解除合同。1998年元月7日,原告赵师给被告赵平承包的东区运输站运送货物。1998年7月16日,原告和被告赵平结算运费为1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数额,并加盖东区运输站公章。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形成纠纷。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东区运输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1998年7月16日始至本判决书规定的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费435元,由被告东区运输站承担。
案件分析:
所欠原告赵师运费10000元,各方均不持异议。赵平在承包东区区委的东区运输站期间,对外的经营活动均以东区运输站名义,而不是以其个人名义,故区运输站对赵平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均应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按承包合同向赵平进行追偿。本案亦是应如此判决,东区运输站应先对原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然后向赵平进行追偿,东区区委可不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基本正确。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白而简单,在此主要分析的是承包人以原单位名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致使集体利益和财产受到损失如何处理?东区区委的东区运输站是否应当先偿付原告的债务,以后再向赵平追偿,追偿的前景和结果怎样?从此可知作为个人在如果占有集体利益时,如何保证集体利益不受侵害。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是承包单位东区运输站应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凭证据再向赵平追偿。从法律现有规定看,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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