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家中所有的房屋在原、被告结婚之前就已经建成,即使被告对其中两间房屋有所有权也属于被告一方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后虽长期居住在被告家的房屋内,但被告家庭一直未就析产或继承问题进行过任何实际处理,刘某某并未实际上获得任何房产权利。刘某某在本案审理中,对析产和继承问题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指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一方已实际取得的财产。被告刘某某并未实际取得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得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刘某某父亲去世时获取的礼金属于亲朋对死者遗属的抚慰,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得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八条之规定,x县法院于2004年3月20日判决如下:<br> 一、驳回原告王某要求分得房屋一间半的诉讼请求;<br> 二、驳回原告王某要求分得礼金2750元的诉讼请求。<br>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br> 【案例评析】<br> 法院最终判定一方婚前房产不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居住没有分家析产的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而且没有明确分给夫妻双方的,离婚时不能分割。本案原告王某要求把房产、礼金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于法律无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br>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是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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