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案情简介
一、史X与山东省A市人民医院
史X,女,1981年出生,系黑龙江省C市人,在山东省A市工作。史X于2002年6月14日因咯血入住山东省A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并咯血”、“肺结核待排”。院方对史X给予抗炎、垂体后叶素、止血敏、立止血等药物治疗,病情未好转。6月20日咯血量增多。6月21日转人胸外科,于当日上午行右肺下叶切除术。6月25日史出现精神不振,全身乏力,不思饮食。6月26日上午,史×呈瞌睡状态,且右侧口角及右侧肢体出现不规律抽搐,会诊考虑“缺氧性脑病”转神经内科治疗。7月2日请齐鲁医院呼吸内科及神经内科教授会诊,仍未查清病因。7月19日转入北京市第一医院治疗,病情恢复缓慢。8月16日转回山东省A市人民医院处治疗。在此期间确诊为中央髓鞘溶解症,瘫痪在床,失去语言表达能力和行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靠药物及流质维持生命。
史X不服,依法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经山东省A市卫生局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2003年1月23日,经山东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并确定人民医院有以下过错:因止血用法欠妥,促使低钠血症产生,补钠过快,导致了中央髓鞘溶解症的发生。由于本病国内认识尚不足,使病人未得到正确的治疗。止血剂用法欠妥,低钠血症纠正过快,与病人残疾有因果关系。A市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2003年3月到上海请专家会诊,不能治愈。2003年4月入住北京市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2003年2月由于与山东省A市人民医院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于2003年2月24日向山东省A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A市人民医院赔偿50余万元。山东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在一审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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