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讼事件的含义
所谓非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即不具有争议的事件。非讼事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非讼事件只是为了确定一种法律事实,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虽然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二者不是对立的争议主体,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事实的目的,并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被申请人的利益。外国立法和理论中,关于非讼事件有一个共同规则,即采取职权原则,该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法律大多规定检察官和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非讼案件;其二,一旦进入非讼案件程序,人民法院即依职权进行诉讼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则,而是由人民法院调查事实及必要的证据。
二、非讼事件的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讲非讼事件只有一方当事人而没有对抗当事人,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存在与否请求人民法院加以认定的案件。解决这类案件的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对某种权利或事实状态的存在与否作出评价,以消除可能发生的争议,并保障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顺利行使。
第二,从内容上讲非讼事件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非讼事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只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特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三、非讼事件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属于非讼事件的范围:
(一)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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