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衡量第三人能否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要标准是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同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常是由于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又与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院对后一法律关系的裁判,直接影响到前一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审判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义务性利害关系,第三人往往是为避免被告败诉而使自己承担义务才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
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第三人总是要参加到一方当事人中进行诉讼,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在维护自己支持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3.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依照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另一种是法院通知参加。一般情形下,他人的诉讼影响到第三人权利或第三人将因他人的诉讼享有权利时,第三人会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但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能会因此承担责任和义务时,第三人又往往不愿意主动参加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诉讼请求,无论他参加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进行诉讼,都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