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并放弃遗产的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李某夫妻婚后育有两子一女。李某夫妻重男轻女的思想较严重。李某的两个儿子结婚后,每月按李某的要求向父母支付生活费用各100元。2001年3月女儿小芹结婚,依当地习惯,父母未收女儿赡养费。但父母告诉女儿,以后家里的房子是两个哥哥的,家里的财产也没小芹的份儿。然而自2001年10月,大哥外出打工,收入很低。二哥得了重病,生活极困难。李某夫妻找到女儿要赡养费,女儿小芹认为自己已出嫁,将来不要父母的财产,所以不答应给父母赡养费。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女儿出嫁而消除。子女承担法定义务,没有男女之别。
本案小芹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小芹不能以自己不要父母的财产为借口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至于习惯上儿子赡养父母,将来由儿子继承父母财产,而女儿不用赡养父母亦不能继承财产完全是一种习俗。这种习俗,是男女不平等观念的反映。本案说明改变重男轻女的观念,倡导男女平等的观念仍是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因此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男女平等,继承父母的财产,男女的权利也是完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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