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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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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帮助一点通.合伙纠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851560
  • 作      者:
    赵汝琨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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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处理得好,可能会对人们的生活、社会的经济发展有益;处理得不好,则有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
    无论是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还是处理医霸纠纷等等,我们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求助于法律。我国是法制的国家,我们的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的社会,遇到纠纷以法律的办法解决,应该是最可靠的,也是最公平的。
    为了使人们充分重视生活、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纠纷,也为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纠纷,我们编写了《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考虑到读者因所处环境不同,文化水准不同,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了解程度不同,《法律帮助一点通》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问答方式列举出一些常见的纠纷,并提出相应伪解决方法及法律依据,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这是我们编写《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的初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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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合伙企业清偿到期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时,再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条使用了“全部财产”的字样,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之前,合伙人可否先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在合伙协议有约定和合伙人自愿清偿的情况下,应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虽然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但合伙企业在成立时各合伙人也必须有一定的出资,合伙人出资后形成的合伙企业财产,尤其是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和其他重要资产是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没有这些重要资产,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就要受到限制或根本就无法进行。所以,应该允许合伙人在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和其他重要资产清偿到期债务之前,经协商一致,主动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到期债务,以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先行清偿到期债务,并不是要求合伙人有补充出资的义务。需要补充出资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到期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连带责任方式,分开来看,即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方式的混合。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以出资为限,而必须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人个人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到破产为止,不再追及合伙人的亲属及配偶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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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口头约定设立合伙企业,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有效设立?
2.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该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有效设立?
3.合伙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资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有效设立?
4.精神病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5.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6.公务员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7.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8.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场所,是否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9.合伙人用他人财产进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其出资行为是否有效?
10.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
1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12.没有经过评估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
13.合伙协议没有经过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册登记机关能否给予登记?
14.合伙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没有提交有关机关的审批文件,是否可以取得登记?
15.合伙企业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16.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保底分成”协议是否有效?
17.合伙人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名,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18.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9.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协议是否可以修改或补充?
20.是否所有的合伙都必须起字号?
21.合伙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第二篇 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4.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致同意?
5.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舍伙人是否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6.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

第三篇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是否可以查阅合伙企业账簿?
2.合伙人是否可以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是否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都有执行权?
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否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有事务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是否也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6.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7.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
8.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某一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就执行的事务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9.全体合伙人是否对执行舍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所产生的亏损承担责任?
10.合伙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合伙人按照人数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11.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允许?
12.合伙协议中规定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
13.某个合伙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14.某个合伙人是否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保证?
15.某个合伙人是否可以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抵押?
16.部分合伙人是否可以作出解聘现任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决定?
17.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利润和亏损如何分配?
18.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是否可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0.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是否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第四篇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五篇 入伙、退伙
第六篇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七篇 法律责任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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