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H头形式,但法律有特殊规定者不在此限。实践中,代理权的授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明示授权。即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明示授权的方法又可以分为H头形式和书面形式。H头形式是被代理人用口头谈话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实践中,比较简单的事务一般都是采取这种形式。而代理的事务内容如果比较复杂重大,则不宜采用这种方式。书面形式是被代理人用书面文件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给代理人。如常见的授权委托书。
(2)默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但是可以从某些客观情况或事实推断被代理人实际上是默认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中有这样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例如,某甲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一个汽车销售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某公司知道某甲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没有作出任何否认的表示,尽管某甲事先并没有该公司的授权,但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认定某公司对某甲是默示的授权,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行为不是无权代理,而是默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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