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杀人罪 伤害罪》:
何甲病历证实何甲人院时的中毒症状、抢救过程及抢救后下午3时许彭某交代在胡萝卜汁内加有鼠药的事实。
4.鉴定结论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投毒用胡萝卜汁瓶中检出鼠药“毒鼠强”。
四、判案理由
某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与丈夫何甲婚后感情不和,当何甲提出离婚后,被告人彭某遂起杀夫之念,并购买鼠药放入胡萝卜汁之中,让何甲饮用,企图致人死亡。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彭某提出不是为了毁灭证据而将被害人的呕吐物倒掉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呕吐物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杀人故意的关键证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叫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应为犯罪中止。法院认为,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直接危及到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被告人虽然叫人并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直至被害人脱离生命危险之前,被告人未讲明其投毒的实情,且为了逃避罪责,毁灭关键证据。因此,辩护人提出犯罪中止的意见不能成立。
五、定案结论
某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六、法理解说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诉辩双方对于案件定为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引起被告人彭某实行投毒杀人行为的犯罪动机是被告人对被害人何甲向其提出离婚的不满,其目的是毒死被害人,被告人采取的投毒杀人行为足以剥夺何甲的生命,而且只是危及何甲个人的生命安全,没有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而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诉辩争论的焦点在于,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终了后未达既遂状态时,究竟是未遂犯还是中止犯,二者在本案中如何区别、认定?
该案争辩焦点关涉刑法原理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所谓停止形态,就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①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均不希望且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法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则不构成犯罪,故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在非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明知实行行为必然产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但在意志因素上并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决意实施该危害行为,如果其行为没有产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或者产生的危害结果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程度,则不成立犯罪,只是由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故也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但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危害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并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犯罪活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表现形式。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主观上认识到了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导致何甲的死亡,且希望该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犯罪,故在犯罪的实际进程中可能出现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一定的停止形态是和特定的犯罪阶段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故意犯罪阶段,是指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所经过的具有明显的先后次序的若干段落或时期。”“故意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②连接这三个阶段的四个点分别是实行行为的预备、着手、终了和犯罪的完成。一般而言,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预备犯或中止犯,犯罪的实行阶段只能出现未遂犯或中止犯,实行后阶段只能出现未遂犯、中止犯和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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