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问答篇
1.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所作的规定。
2.问新修订原“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部分相比,有哪些特点?
答: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有下述特点:
第一,明确界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使犯罪主体更为明确。
第二,旧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司法过程中的侵权手段的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来加以概括;新的“立案标准”则以列举的方式将侵权手段明确化,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惩治恶劣侵权行为的力度,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
第三,新的“立案标准”在渎职案件上区分公共财产损失与个人财产损失,有关案件的立案标准中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这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第四,新的“立案标准”更加严谨和周密。新“立案标准”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标准,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堵塞了可能的执法漏洞;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增加了在令人财产与公共财产均受损失的情况下的合计标准;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重申和保留了多数经司法实践证明可行有效的条目,与原来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相比,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增加了60余项立案情形,共规定了220余项应予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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