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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罪名精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0566560
  • 作      者:
    周道鸾,张军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1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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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道鸾,1930年生,湖南省津市市人,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著有《单行刑法与司法适用》、《中国刑法分则适用新论》、《刑法、刑诉法的个性与司法解释的完善》,主编《中国刑法》、《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主编之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主编之一)等专著、教材37部,发表论文100余篇,享受政府发放的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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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自2003年9月再版以来,已经整整四年了。在这期间,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又有了新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2003年9月以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5年和2006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和《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以及有关信用卡规定,有关文物的规定,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等三个刑法的立法解释,对1997年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或者对有关条文的含义作了必要的阐释。为了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五)》和《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6日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确定这两个刑法修正案新增设罪名14个,修改罪名8个。在这期间,“两高”又制定、公布了包括《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30多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修改、完善刑法的刑法修正案、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本书再次进行修订(2007年第三版),以适应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本书有三大特色:一是内容新,重点突出。本书第三版修订的重点,就是将近年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精神吸收进来。修订后,对“两高”截至目前已经确定的436个罪名,本书均作了阐释;尤其是对新增设的罪名、修改的罪名和常用的罪名,更是作了重点阐释。二是对所有罪名都注重阐明立法原意和司法解释要旨。三是针对性、实用性强。本书作者均来自曾在或者正在审判第一线工作的法官,有的还担任领导职务。关注司法实践重视司法经验是我们的共同特点,对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作了充分释述。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努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一部权威的刑法研习资料;特别是为广大司法实务人员奉献一部权威的办案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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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绪 论
一、中国刑法分则体系
二、罪名的概念和正确确定罪名的重要意义
三、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四、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是立法机关的任务
五、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
六、确定罪名的原则
七、确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①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②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⑧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④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⑤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⑥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四、投降罪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十一、军人叛逃罪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十七、战时自伤罪
十八、逃离部队罪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三十、私放俘虏罪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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