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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个罪情节释解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613635
  • 作      者:
    毕志强, 肖介清, 汪海鹏编著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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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个罪情节释解与适用》关于个罪的构成,情节的解析,量刑的轻重既紧扣现行法律法规,又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全书以犯罪情节为主轴,以个罪情节与量刑的关系贯穿于刑法分则的全部,从理论到实践,从立法到司法,力求以对法律的阐释为枢纽,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融为一体,且凸现的强烈的实用价值可谓本书的一个显著特征。<br>    《个罪情节释解与适用》能为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操业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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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毕志强,男,1953年生,山东省桓台县人。现任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秘书长,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反邪教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曾在部队服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研究生班。曾在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员会任职,后调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在纷繁的工作之余,能潜心研究法学理论问题,丰富理论素养,并将刑法理论知识充分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主持制定了许多指导海南省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近20篇。所著《国家赔偿新论》已由南海出版公司出版,合著的《职务侵占罪研究》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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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中的情节,是指刑法规定或认可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程度轻重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分则关于情节的规定更为纷繁。可以说,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必然包含一定的情节。情节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该行为如何适用刑罚,均具重要意义。
    在我国刑法学界,研究情节的论著不少,针对刑法所涉全部个罪情节问题进行系统、具体阐释的论著则较少。而现代刑事司法,一方面,要求从业者对情节问题具有宏观的科学的理性认识;另一方面,又要求从业者在实务操作上,对个罪情节及其功用有准确的把握。正是考虑到这方面的原因,我们才萌发了编著《个罪情节释解与适用》的动机。
    编著《个罪情节释解与适用》的目的,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为刑事司法服务,为法律工作的从业者提供一本有关刑法个罪情节的工具书。《个罪情节释解与适用》具有如下特点:
    视角全新。全书内容紧扣书名,在论述个罪时,虽也有其他相关内容,但重心是情节问题,详论的是情节问题,涵盖了刑法个罪中所有关于“情节……、后果……、数额……”等定罪量刑具体情节规定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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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br>1.背叛国家罪<br>2.分裂国家罪<br>3.煽动分裂国家罪<br>4.武装叛乱、暴乱罪<br>5.颠覆国家政权罪<br>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br>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r>8.投敌叛变罪<br>9.叛逃罪<br>10.间谍罪<br>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br>12.资敌罪<br>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br>13.放火罪<br>14.决水罪<br>15.爆炸罪<br>16.投放危险物质罪<br>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r>18.失火罪<br>19.过失决水罪<br>20.过失爆炸罪<br>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br>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r>23.破坏交通工具罪<br>24.破坏交通设施罪<br>25.破坏电力设备罪<br>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br>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br>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br>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br>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br>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br>32.资助恐怖活动罪<br>33.劫持航空器罪<br>34.劫持船只、汽车罪<br>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br>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br>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br>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br>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br>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br>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br>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br>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br>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br>45.丢失枪支不报罪<br>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br>47.重大飞行事故罪<br>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br>49.交通肇事罪<br>50.重大责任事故罪<br>5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br>52.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br>53.危险物品肇事罪<br>5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br>5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br>56.消防责任事故罪<br>57.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罪<br>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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