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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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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应用一本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855701
  • 作      者:
    江海昌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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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应用一本通(第3版)》立足于司法实践,以司法流程为主线,遵循法律汇编的思路,从体例化、系统化、实用性的角度,借鉴我国古代唐宋时期刑律的编排体例,将与刑法条文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分类整理,采取置换、分解、重述等手段,以刑法典条文为经线,以其他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纬线,将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其他立法、司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重新进行整合,勾勒出了一幅崭新的刑法图谱。《刑法应用一本通(第3版)》适合刑事法律工作者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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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适用之禁例】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法条渊源】79刑法第73条对本条第1款作了规定,刑法将其修改吸收纳入法典。第2款79刑法没有规定,系刑法新增设的限制适用假释的条款。 【司法解释】
    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0月1日法释[1997]5号)(节录)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1月8日 法释[1997]6号)(节录)
    第十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佤释。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
    八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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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写说明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二、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八、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九、叛逃罪(第109条)
十、间谍罪(第110条)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十二、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 14条、第115条第1款)
六、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三十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四十、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四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四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四十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l条第1款)
二、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三、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l款)
四、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l条第2款)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八、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
九、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
十、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
十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七、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2款)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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