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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经典案例分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0064531
  • 作      者:
    刘守芬等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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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的精神,根据刑法分则和民法岔的内容精编数百个案例,注重提高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全书分型法学与民法学上下两编,每编分为两部分。各编第一部分为一般经典案例,每章按“本章精要”、“经典案例”和“案例分析”的体例进行编写,其中“本章精要”公作为各章的要点提示,而主要篇幅则用于编写“经典案例”和“案例分析”。各编第二部分为复杂经典案例,即有一定难度的案例,并配以案例分析。
  涉及案例的试题(如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考生来说是最难适应的题型。本书恰是适应广大考生的实际需要,以“典型案例”为“的”和以准确的到既明辨法理又给考生提供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本书准确、恰当地使用刑法学和民法学的专业术语,以严谨的逻辑性和通畅的文字表达形式完成,这对于尚未经过“法言法语”训练的考生来说会备感亲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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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案例1)
  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主观上.李某之子具有故意妨碍镇干部执行公务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李某之子对镇干部进行谩骂并实施殴打,同时还砸坏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尽管这些行为有的指向人身,有的指向财物和设施,但是都属于妨害执行公务的暴力行为。因此,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李某之子将镇干部关进柴房的行为,属于一种非法拘禁行为,但因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程度,所以不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此行为应当视为行为人妨害公务行为的具体组成部分,即行为人采取的是对人身自由施加控制的一种暴力行为,以此阻碍公务的执行。所以,对李某之子实施的非法拘禁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
  (案例2)
  杨某、陆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本案中,“非典”疫情并不单纯是一种严重疾病的爆发和流行事件.同时还是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突发事件,带有双重性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防治“非典”的工作及其他相关措施,也不仅仅是普通的疾病检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更带有代表国家紧急处理突发事件的执行公务的性质。在这种突发事件中,若行为人采取威胁、暴力手段,故意妨碍“非典”疫情防治工作的进行,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杨某、陆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两人应按昭其同犯罪处理。
  (案例3)
  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张某尽管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式编制,在形式上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张某没收李某广告的行为是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使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李某故意以暴力方法阻碍张某执行职务,直接以暴力方法作用于张某的身体,将其鼻部打伤,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案例7)
  陈某的行为和林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陈某、林某事前通谋,以获利为目的为育龄妇女做假手术,并用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予以证明,两人在主观上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两人进行分工,林某实施了具体的伪造行为,陈某则具体使用了伪造的证件和印章,因此,两人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特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案例8)
  蔡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蔡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是下岗工人,不具有公安执法人员的身份,却意图冒用此身份,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具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身份诈骗钱财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蔡某冒充公安人员执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接受其罚款,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蔡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9)
  任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任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只是公安局办公室的一般警务人员,无权对顾某案件的处理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但却冒充公安局的领导,借此身份获取非法利益,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诈骗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任某谎称自己是分管刑事侦查的副局长,能够为赵某帮忙,从而获得赵某的信任,骗取其现金5万元。因此,任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性。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任某的行为手段。任某虽然是公安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征,但并不具有更高一级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冒充公安局副局长的行为,仍然属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招摇撞骗罪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所冒充的身份,行为人本身的身份特征并不重要,其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案例14)
  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主要是一种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心理,强拿摊贩水果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在客观行为上,三人先是随意拿取他人财物,进而又打骂丁某,最后还强索200元钱的行为,不仅造成了丁某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在于严重侵害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15)
  王某、吉某、平某、余某4人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按各自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
  王某等4人半夜强行进入有保安值勤的生活区,随意殴打阻止他们行为的保安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但在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中发生了用尖刀刺伤他人致死的严重危害后果,此时又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这也就是说,王某等4人出于一种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实施一种行为——“殴打他人”(含拳打脚踢、用尖刀刺伤人),但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的数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系4人共同犯罪,且证据证明平某用尖刀刺人的行为是田某、孟某致死的直接原因,而王某、吉某、余某三人的殴打行为对田某、孟某、罗某的死伤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分别判处重轻不等的刑罚。
  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本案中,苏某伙同他人,借助优势地位,使孟某产生恐惧心理弃车逃跑,进而砸坏车窗,强行开走孟某的汽车,其在客观上确有采用强制手段非法获得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在主观上,苏某并无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主观心理主要是以此手段向孟某索要其应当偿付的医药费。因此,苏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次,在本案中,苏某强行扣车的行为事出有因。苏某是在被孟某打成轻伤后意图报复和索要赔偿的双重心理支配下,才召集有关人故意拦截盂某的车辆,但因为孟某弃车逃离,其报复目的自然无法实现,因此,其扣车的行为主要目的就在于向孟某索取医药费。因而,苏某的行为不属于基于炫耀武力、无事生非心理的强拿硬要行为,因此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该案中的医疗费及汽车损失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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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刑法学
第一部分 一般经典案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七章 贪污贿赂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八章 渎职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 复杂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下编 民法学
第一部分 一般经典案例
第一章 民法总则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三章 所有权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共有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六章 相邻关系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七章 用益物权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八章 担保物权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九章 占有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十章 债权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 合同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 人身权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十五章 民事责任
本章精要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 复杂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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