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羁押救济的虚无化
按照前面的分析,对于刑事拘留、逮捕、逮捕后羁押的延长,以及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羁押,无论是公检法机构主动发动的救济,还是被羁押者一方申请提出的救济,由于采取的是行政式的救济方式,既没有专门负责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专门的救济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完全名存实亡。可以说,针对羁押合法性的司法救济机制在中国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但是,无论法律是否给予被羁押者提供司法救济的机会,被羁押者如果不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羁押或延长羁押的决定,就往往有一种要求获得救济的本能欲望。大量的案例显示,即使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结束之前,被羁押者或者他们的近亲属、辩护律师,如果对刑事拘留、行政性羁押、逮捕、逮捕后羁押的延长等表示不满的,通常都会向正在办理有关刑事案件的机构提出申请。有的要求撤销羁押决定,有的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还有的请求对羁押决定作出重新审查。对这类申请,公检法机关一旦加以拒绝或者置之不理,那么被羁押者一方只好被迫向诸如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党委提出“上访”或者“申诉”,或者将问题向新闻媒介披露。于是,本应作为法律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司法救济的途径不畅,而变成了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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