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君主在朝廷上对臣子施行杖责当早在东汉初年,至三国时的东吴,“廷杖”之名开始正式出现。杖刑在隋朝被正式列入五刑之中,成为笞杖刑罚成熟的重要标志。晋代、南朝、北魏诸朝令史有过亦不免杖责。开创“开元盛世”的唐玄宗也有在朝廷上杖责大臣的劣迹。但历代廷杖与明朝相比,显然相形见绌。频繁与酷烈,远胜往代,成为皇帝处治大臣的常刑,最后确定为由民事礼监监刑,锦衣卫施杖。这种明确的分工代替了皇帝临时指派,具有不正规性,形成比较完备的一套程序。
明太祖朱元璋,字国瑞,幼名重八,兄弟四人中排行第二,安徽凤阳人。据传其母陈氏妊娠时,夜梦一仙人给她一丸药,拿在手中熠熠闪光。服下以后,余香满口,堕入梦乡。及至分娩时,红光满室,尤其至夜晚,几次红光透空。邻居望见,惊以为火,相继赶来救护,来到
时又什么都没有了。幼儿相及长成,姿貌雄杰,奇骨贯顶,举止雍容,谈吐大度,人莫能测。
朱元璋十七岁那年,早旱大饥,瘟疫流行,父母、兄长相继死于饥饿和瘟疫。在邻居刘继祖给了他一块坟茔地的帮助下,才埋葬了亲人,这就是后来的凤阳陵。朱元璋孤无所依,到皇觉寺剃度为僧。饥馑荒灾三年,寺中僧徒众多,朱元璋在寺中一个多月后游食四方,就是现在所说的靠乞讨为生。濠州富户马家将其收为牧牛人,风餐露宿,与牛为伴。乡里群童因其膂力过人,智慧颖悟,推为头领。一次豪兴所至,宰幼牛犒赏群童,篝火大野食,童趣盎然。事毕,恐无法和东家交代,急中生智,将牛头嵌于一座小山丘前,牛尾嵌于山后,对主人说,牛钻山了。马财主不信,用力扯了扯牛尾巴,山前的牛头居然像忍受不住疼痛似的“哞哞”叫唤了几声,弄得主人啼笑皆非。
马小姐的闺房在后院与牛棚遥对,午夜时见牛棚红光骤起,以为失火,忙唤侍女相伴前去,红光尽失。只见柴草堆上一条黄龙盘卧,鼾声如雷,始知牧童乃非常人也。佳人有意,常庇护之,驱寒问暖,关怀备至,终遂其意,即高皇后也。
朱元璋二十五岁时,投奔郭子兴起义军,以骁勇多智屡建战功,逐渐成为起义军首领。公元1369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封建王权。鉴于元末法纪松弛而导致的各种弊病,主张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并因此采取了一系列以“猛”和“严”为主要特点的法律措施。用刑刻峻、凌迟、枭首、诛族几千例,弃市以下万人,十几万人被杀。重典制吏,对贪官污吏惩治极为严厉,除上述刑罚外,还使用抽肠、剥皮、挑膝盖骨等各种酷刑。
太子劝谏父皇朱元璋说:“皇父杀人太多,不利社稷。”朱元璋沉默良久,怎样才能让天性仁厚的太子理解“刑用重典”治理天下的道理呢?朱元璋指着地下一根遍布刺的荆杖说:“你把它给我捡起来。”太子面有难色,犹豫不前。朱元璋哈哈一笑说:“荆杖浑身是刺,用手
去拿能不被扎吗?如果将棘刺除掉,不就好拿了吗?刑用重典,杀一些贪官污吏,就是将棘刺除掉,这个道理你明白了吧!”太子实在不能苟合这种比喻,说道:“上有尧舜之君,下有尧舜之民。”
为了加强对官吏和臣民的控制,严肃法纪,禁止内臣干预政事,凡违令者,无论亲疏贵贱,一律严惩不贷,还建立了由“检校”和“锦衣卫”组成的特务网,执行察听、侦伺的任务。此外,朱元璋首创对朝廷大臣的“廷杖”制度,由太监指挥用刑,是专门惩罚触犯皇权的官
员的特殊刑种。《明史·刑法志》载:“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广东番禺县,奸商串通一气,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知县道同将奸商逮捕游街。其他奸商见大势不好,害怕不久将要祸及自身,便筹集重礼贿赂镇守广东的永嘉侯朱亮祖。朱亮祖收下礼品后,亲自赶到番禺为奸商们说情,番禺知县道同秉公执法,当面将朱亮祖予以严词斥责。朱亮祖当场丢了面子,便恼羞成怒,依仗镇守广东的大权,强令官兵将奸商们全部释放。番禺县的一个姓罗的豪绅,将自己的女儿嫁给朱亮祖,自以为有恃无恐,纵容两个儿子胡作非为,两兄弟欺行霸市,抢男霸女,坏事做绝,知县道同不畏强权劣绅,将罗氏兄弟逮捕下狱,依法治罪。永嘉侯朱亮祖依势强权,再次派官兵将罗氏兄弟释放,并反咬一口诬告知县道同谋反。贼咬一口,入骨三分,朱亮祖蒙蔽了太祖朱元璋,道同终于以谋反罪名被屈枉杀掉。后来
朱元璋得知了真情,悔恨不已,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将朱亮祖父子押解至京,在午门外用皮鞭活活打死,工部尚书夏祥受到牵连,也同时毙命杖下。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茹太素奏疏犯上,被当堂施以杖责。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工部尚书薛祥被朱元璋廷杖致死。
朱元璋开了廷杖先例,明朝后来的诸位皇帝,无不留下了廷杖大臣的斑斑劣迹。
明孝宗成化十五年(公元1479年),都御史牟俸、侍郎马文升和司礼监汪直不合。汪直便诬陷御史牟俸、侍郎马文升等、给事中(言官)、李俊等二十七人,御史王蝽等二十九人两面都不得罪,互相容忍而不发表见解,结果各被处以廷杖二十。这是早期开始打御史,即管弹劾和监察的官吏的先例。
明武宗正德朝时,皇帝荒淫无度,要到南方游玩,一批官僚和御史上谏,于是武宗朱厚照下旨廷杖舒芬、黄巩等一百四十六人,当场打死十一人。
嘉靖号称盛世,但朱厚聪这个皇帝非常反对臣下进谏,经常打那些给他提意见的人,他本来是外藩亲王继皇帝位,却非要把他的生父追封为皇帝,为此弓l起一场轩然大波,一大批官员认为违反了皇家礼法,“群臣争大礼,聚哭左顺门”。臣下的眼泪反而激起皇帝大怒,结果“杖五品以下丰熙等一百三十四人,死者王思等十七人”。嘉靖打得最多的是御史,给事中一类“言官”。有一次嘉靖派太监替他祭太庙,户部给事中张选进谏,说应该让武定侯郭代祭。嘉靖大怒,“命执选阙下,曳出已死。帝怒犹未息。”此次施威以后,廷杖不断,而且皇帝每每亲自坐镇监杖,杖下冤魂,累累系之。这种拒谏之风,始于嘉靖,成为明朝腐败政治的重要表现之一。
衙门为一方或一城之主宰,是国家事务的管理机构,是权力的象征。按风水观念,必居城市的中心部位即“正穴”,穴是聚气的焦点,南向为正,居中为尊。故古有“衙门口朝南开”之俗谚。以前后照应的纵轴线为准,左右虚实相称,再组织横轴线,十字相交,谓“天心十道”处,乃为穴位所在,亦即城市几何中心位置。衙署宜置高处,有居高临下控制全局和防患水淹之意,故有“京都以朝殿为正穴,州郡以公厅为正穴,宅舍以中堂为正穴,坟墓以金井为正穴”之说。一般穴处,其气较盛,寻常百姓之家造化不够,绝对不能占,只能为衙署,庙堂所居,或立楼塔。用现代的眼光看,乃城市的视觉中心,宜设置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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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具,令人闻之森冷,望而生畏,甚至被视为不祥之物。不知是命运使然抑或一念之差,我与这不讨人喜欢又毫无魅力可言的东西纠缠了几十年,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古代刑具的收藏、研究与整理非常冷僻寂寞。在冷遇和不理解中起步,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让人们通过古代刑具的实物来了解人类社会是如何从野蛮走向文明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史前阶段直至清末数千年间形成的历史产物,有精华也有糟粕,也含有许多消极因素。但大多都又侧重于重大的历史事件或重要的历史人物。对那些目前尚未引起充分注意的部分,如法律思想史、古代刑具史等也应适当予以关注。中国古代刑具始自远古,直抵近代,虽然在历史进程中常有一些罪恶作为副产品相伴而生,但其剥夺、惩罚、改造、威慑等功能谁也无法否认。在儒学“礼治”、“崇德”柔情面纱的影响下,古代刑具被视为血腥与残暴的化身,甚至被归之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令人不屑一顾声名狼藉。殊不知,中国古代刑具伴随着“法”从遥远的旷占鸿蒙直到1949年揭开古国历史崭新的一页,这之前都深深影响着整个中国法制思想观念。
以黄土高原的黄土地和黄河流域的莽原为摇篮的中华民族,在上古时期创造出“灋”字,去追求公平和效率原则,去寻找一种约束机制。“灋”字是我国上古时的“法”字,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氵”(水),水的含义最初不是象征性的,而纯粹是功能性的,是把犯罪者置于水中随流漂去,这在当时是无异于死刑的严酷惩罚,水在这里体现刑具的功能;其次是“廌”,据传是个貌似牛、羊、鹿、熊的独角兽,“廌”以犀利的像刑具一样强有力的独角将不平者“触而去之”;再次是“去”,古文的去字由**两部分组成,前者为矢,后者为弓,弓矢是原始人重要的生产工具和武器,将罪大者经神明的廌裁判。明白后,用弓矢刑具射杀,剥夺其生命。上古的先民们是从功能或用途上去理解法、认识法,给法下定义或概念的,并未把法当作判断是非善恶的原则或标准,法并非是形而上,而是形而下的东西。也就是说,法是“器”而不是“道”,是刑具或刑罚。
植根于文化最深层次的价值体系,是决定文化倾向的核心。文化特点有“内倾”、“外倾”之分;“内倾”型的文化具有“重伦理,轻功利”的特征;而“外倾”型的文化则具有“轻伦理,重功利”的特征。“内倾”型论重视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致力于内心修养,而轻视对外界的探求、进取,因而对生产、技艺等表现出漠不关心,甚至鄙弃。而“外倾”型文化则与之相反。从夏商周三代沿袭下来的千年奴隶制生产方式遭到破坏,新的封建生产方式出现并取而代之,要求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大变革此起彼伏,汹涌澎湃。以秦国“外倾”型文化为主的法家,万马激越,革故鼎新,施行了颇有特色、内容丰富、规模浩大的封建化革新。“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严刑峻法,推动了刑具的跨跃式变革。而皇帝以个人喜恶,随心所欲地立法、司法,专权的宦官、酷吏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在制造无数残酷冤狱的同时,也创造出林林总总设计精巧,式样新奇的刑具。其名目之繁多,方式之酷烈,手段之野蛮,闻之即令人丧胆,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积沉中最污秽的渣滓。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是多源头的综合体,古代刑具文化是这个综合体中一个异的现象,古往今来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本书愿为一块引玉之砖,努力地去探索这其中的历史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