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专家指导意见
(一)婚姻自由的定义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3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才能实现。
(三)婚姻自由的限制
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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