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两者的联系在于:从行为主体看,进行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主体都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第三人;从行为手段和性质看,都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结婚,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必定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因此,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者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族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血亲的同姓的男女结婚,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
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婚姻权利,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和思想负担,危害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影响群众的生活和生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此,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在婚姻问题上破旧俗、立新风。同时又要依法办事,对从事各种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违法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应依法予以相应的制裁。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正后,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和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规定。这些规定都
是防止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有效对策(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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