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司法鉴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人身伤残鉴定?
案情简介
杨某原是一家采石厂的爆破工人。2002年8月2l号,杨某上班时一块松动的石头从悬崖上掉落,击穿安全帽,砸伤杨某的头部。事发后,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双下肢肌肉张力偏低、感觉减弱。两个月后,杨某回家疗养。
事故后他向采石厂提出赔偿。厂方要求司法所一次性处理。2002年12月16号,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杨某在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采石厂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厂方支付杨某医疗费共计66000元,厂方以八级伤残标准一次性给付杨某伤残补助金共计45000元。”同时,协议还约定:“杨某今后如需继续检查治疗,费用自理,与厂方无关。”协议签订后,厂方如数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协议签订后不久,杨某的伤情出现了变化。他在医院复查时,医生明确地跟他说,“你不能行走了,你就到美国都治不好了。”这是杨某在签订协议时万万没有想到的。他认为厂方支付的45000元伤残补助金太少了。于是,杨某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2004年6月7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在杨某看来,自己签订的这份协议有失公平。两年来,他一直在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但并没有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权威解答:
在民事纠纷中,只要涉及到人身伤害,可能影响赔偿数额的,就应当进行人身伤残鉴定,确定赔偿依据。在刑事案件中,伤残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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