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许多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差的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很不满意;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出了事故又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本法应当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作为立法重点,对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明确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和增加规定:
1.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2.增加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
3.将草案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4.将草案第六十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