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己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合法的制定,对于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始于 1981 年经济合同法的制定。1985年,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有关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技市场的发展,1987年又专门制定了技术合同法。
此外,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铁路法、海商法、保险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合同的内容。这样就建立了我国的以民法通则为统帅,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的,以其他专门法律为补充的合同法律制度。实践证明,这个合同法律体系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合同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在执行中也显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三个合同法都是80年代初期或者中期制定的,十几年来客观实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有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公民生活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三个合同法对于合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基本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如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要更好地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不够的,而且全国应有统一的标准,不能内外差别太大。第三,三个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较窄,对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除技术合同以外,三个合同法都不能调整,而实际生活中,这类主体订立的合同是大量存在的,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第四,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资租赁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这些合同还无法可依,急需制定法律加以调整。第五,实际生活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我国目前一些企业、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订了合同不履行的情况相当普遍,三个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比较原则,特别是对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
新合同法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在原来三个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有益的经验制定的。新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确立了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和增加了很多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如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等,还增加规定了几类有名合同。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科学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以及公民的日常生活,都与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法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公司、从事经济和民事审判的司法人员以及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执行和研究合同法,我们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一书,就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逐条的解释和论述,选择引述外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中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并适当地辅之以案例,力求使读者能够准确把握和了解条文的立法根据和原意以及一些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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