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担保合同按其性质分,主要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
(1)保证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当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合同。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的债务人为被保证人,他承担依合同约定担负的代被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被称为保证债务。保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确保主合同中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因此,被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被保证人的债务是主债务,保证人的债务是从债务。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主合同也就不能成立从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即保证债务也是从属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间内存在。保证合同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B.保证合同是对主合同效力的加虽和补充。
只有在主合同债务不履行的情形下,保证人才负有履行保证债务的责任。
c.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债权人享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但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通常并不能从债权人取得任何代价。
②保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A.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a.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行使这一权利以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为前提。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必须是在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否则,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应当履行。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双方约定;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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