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合同法实施的几年里,正是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的时期,买卖合同案件数量始终居于各类民商事案件的首位。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畅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可以达到衡平各方利益集团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调和各种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法官将具有明确性、普遍性、概括性的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的解释甚至是“创制”的过程,其间使用了归纳、演绎、类比等手法,对每一具体案件进行建设性的解释。而买卖合同法又属于各类合同之首位,在其他合同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适用该部分的规定,其地位是非常重要的。17世纪英国法官柯克爵士所说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