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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影视合同:制作、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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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5385X
  • 作      者:
    刘宁, 张庆等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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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化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市场化程度不高、投资环境不完善、产业政策滞后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本书结合我国影视产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影视产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操作方式,具有:填补空白,开创性;内容专业,权威性;切合实际,实用性;体例统一,规范性;种类齐全,全面性的特点,对规范我国影视行业运行机制、推动我国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强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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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宁律师
  公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4年毕业于中罔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闻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毕业。1984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事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大型企业提供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为众多圈内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现为中华全同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困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同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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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 填补空白,具有开创性
  本书是我国第一本专门整体研究和介绍影视合同的著作,为国内影视行业合同的签订提供了较为实用和科学的模版。
  二 内容专业,具有权威性
  本书的作者刘宁、张庆等多为执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从业多年的沉淀与积累造就了本书合同范本在法律方面的专业性;赵文忻先生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影视导演,他业内人士的视角使得本书更具影视方面的专业性。
  三 切合实际,具有实用性
  本书的作者研究了我国影视行业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分析了各方主体发生细纷的原因以及所签署合同的不足之处,使得本书提供的合同范本颇具实用性。
  四 体例统一,具有规范性
  本书的合同范本严格遵循了统一的体例,保持了一致的行文风格,具有示范文本的规范性。
  五 种类齐全,具有全面性
  影视行业是一个涉及影视融资、剧本创作、影视制作、主创人员聘用、影视产品发行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行业,本书的合同范本几乎涉及到影视行业的所有方面。
  附录部分将规范影视行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全文列出,以专业律师的服务为读者圆满地解决了实践过程中找法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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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耍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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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1
综述……………………………………………………………………………………1
一、我国影视产业概览……………………………………………………………1
二、我国影视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简介……………………………………………4
三、影视合同概述…………………………………………………………………6
第一编影视融资、合作类合同………………………………………………………11
1.居间合同……………………………………………………………………… 13
2.委托贷款合同………………………………………………………………… 16
3.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 21
4.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 29
5.联合摄制电影片项目解散合同……………………………………………… 37
6.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作意向书…………………………………………… 41
7.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意向书…………………………………………… 46
8.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 50
9.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 58
第二编影视素材使用许可及剧本创作类合同……………………………………  67
1.电影饰演许可合同…………………………………………………………… 69
2.电视剧饰演许可合同………………………………………………………… 75
3.电影素材使用许可合同……………………………………………………… 81
4.剧照肖像使用许可合同……………………………………………………… 86
5.艺术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91
6.景地使用许可合同…………………………………………………………… 96
7.文字作品提交合同………………………………………………………………101
8.文字作品保密协议………………………………………………………………104
9.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107
10.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112
11.文学剧本创作合作合同……………………………………………………… 118
第三编主创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聘用类合同………………………………………123
1.聘用电影编剧合同…………………………………………………………… 125
2.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 132
3.聘用电影导演合同1(与导演本人签署)………………………………………140
4.聘用电影导演合同2(与导演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署)……………………147
5.聘用电视剧导演合同1(与导演本人签署)……………………………………155
6.聘用电视剧导演合同2(与导演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署)…………………162
7.聘用电影演员合同1(与演员本人签署)………………………………………171
8.聘用电影演员合同2(与演员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署)……………………177
9.聘用电视剧演员合同l(与演员本人签署)……………………………………185
10.聘用电视剧演员合同2(与演员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署)……………… 191
11.聘用未成年演员合同………………………………………………………  199
12.聘用特技演员合同……………………………………………………………206
13.聘用临时演员合同……………………………………………………………212
14.聘用演员合同之补充协议……………………………………………………217
15.聘用电影制片人合同…………………………………………………………219
16.聘用电视剧制片人合同………………………………………………………226
17.聘用工作人员合同……………………………………………………………233
18.特技效果服务合同……………………………………………………………239
19.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45
20.聘用音乐作品创作者合同……………………………………………………250
21.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256
22.音乐作品录制合同……………………………………………………………262
第四编演艺人员经纪类合同………………………………………………………  269
1.演艺人员经纪合同1(与经纪公司签署)……………………………………  271
2.演艺人员经纪合同2(与个人签署)……………………………………………276
第五编影视产品发行类合同………………………………………………………  281
1.电影片发行意向书…………………………………………………………… 283
2.电影片保底分成发行放映合同……………………………………………… 287
3.电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 294
4.电影片买断发行放映合同…………………………………………………… 300
附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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