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格式条款合同应遵循的规则
(1)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格式条款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不能规定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相对方只承担义务;也不能规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相对方明显不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相对方的意志,不能迫使相对方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无效或变更该条款。
(2)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格式条款并未与合同文件合为一体,而是张贴在经营场所;有的虽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在一起,但是太过简单不易被人注意;还有的格式条款涉及专业方面的知识,如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非专业人员难以知晓格式条款合同的真实含义。对格式合同中一些有关免责条款、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果相对方没有注意到或理解发生错误,就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就免除和限制责任条款向相对方作出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如果相对方要求提供方对免除和限制责任条款做出解释时,提供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则该条款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确认提供格式条款方向相对方作出的提请注意行为是否合理?要从格式条款的形式、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来具体认定。首先,在格式条款的形式上,应当有足以引起当事人注意的条款印象,如果相对人无法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存在,或对涉及自身利益内容的格式条款难以引起重视,这就表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提请注意不充分。其次,在提请注意的方法上,当事人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或公开张贴公告两种方法。但是原则上以个别提请注意为主,公开张贴公告只是例外。再次,提请注意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前,消费者知道了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其真实含义,才会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提请注意也才会有意义。最后,提请注意必须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剖格式条款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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