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的规定。第1款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原则,第2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
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另一种是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这类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是通常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它的应用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格式合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列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其自身地位的原因,对格式合同只是被动接受而不管是否愿意,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违背了公平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干预,如英国制定了《1977年不公平条款法》、原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德国一般交易条款规则法》。
运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就当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些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格式条款也必须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还可以是默示的,即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出当事人同意。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书之类的合同文件合在一起,如悬挂于经营场所,一些格式条款的文字晦涩让人难以理解,还由于格式条款为一方事先拟定,含有不公平内容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规则。“遵循公平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拟定的格式条款要符合公平的原则,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要符合公平观念,权利义务要有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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