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概述
一、作品的涵义
作品是著作权法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是作者针对作品而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针对作品的传播而享有的权利。因此,可以说,著作权法中的各项制度都是紧紧围绕作品而设立的。我国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的表述是,“‘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从《伯尔尼公约》的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必须具备“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样一个限制性条件,但在《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要求,而是以“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似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小于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范围。但《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又提示,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予以保护。因此,《伯尔尼公约》实际上是倾向于作品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这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另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品的范围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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