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这一概念概括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著作权主体是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原始所有人是作者。作者是指通过自己创造性劳动,并以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作者是当然的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是依法能够推定为著作权主体的除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任何作品的著作权都来源于公民的创作行为,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均来自作者。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因创作了作品而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
二、著作权的性质
自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益的法律——英国的《安娜法令》(亦称《安娜女王法令》)于1709年问世以来,在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各种不同的著作权理论学说,均从不同的角度解释
了著作权的性质。这些学说对当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天赋人权”说。大陆法系的国家认为,著作权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这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思想在著作权理论上的反映。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声称,出版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这种理论强调著作权的人身属性,强调重视作者的个人权利。1793年法国公布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提出:著作权所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经济权利,更重要的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时,它从理论上把作者的精神权利放在首位。这部名为“作者权法”的法律,后来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的样板。
2.个人财产权说。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是一种个人财产权利,强调它的商业目的。这种理论认为,著作权的实质就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它强调著作权的财产权属性,怎视甚至否认作者的人身权利。1709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它不是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角度,仅仅是从利用作品、取得经济收入的角度来保护著作权。这一理论导致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初期著作权立法中,一般均不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
3.智力成果说。前苏联和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著作权是因作者创作了智力成果而得到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既包含着著作人身权,又包含着著作财产权,两者是有机结合的。著作财产权允许转让,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在理论上两项权利又是可以分开的。我们认为这种理论认识是比较正确的。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也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制定的。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和独占性的无形财产权。但是,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又有下列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构成了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1.著作权产生的自动性。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就像人出生即有了民事权利一样,著作权的获得,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审批,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这是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之处。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批准或注册、登记等程序,经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享有权利。
2.著作权权项的多样性。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
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或转让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著作权是由多项权利综合而成的,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没有这样复杂。
3.著作权的可分性。著作权是由多项权利综合而成的,已如上述。对于这些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行使它,也可以不行使它;可以单独行使其中的一项权利,也可以同时行使几项权利。这就是说,著作权是可分的,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是不可分的。
4.突出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永远归作者享有。这些人身权既不能随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丧失,也不能被继承,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被转让。在其他知识产权中,除专利法中有发明人表明身份的权利外,几乎都未谈到人身权。
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用来区别商品的标记,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的标记。著作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对象上有时可能出现重合交叉的情形。当商标设计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后,可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归注册人享有。但是,商标设计图案亦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归设计者享有。尽管如此,著作权和商标权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1.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著作权一般(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自动产生,除电子计算机软件外,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著作权,无须办理申请、注册、登记等手续。商标权须由申请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
2.创作要求不同。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他人之物,则享有著作权。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用来区别商品的标记,因此,它要求具有识别性(显著特征),能够用来区别商品,至于这些文字、图形是商标权人自己创作的还是请他人代作的,无关紧要。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著作权的发表权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为5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期也为10年,且不受续层次数
的限制,只要商标权人继续续展,则其保护期是无限的。
4. 权利的终止、消失不同。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谁也无权剥夺、撤销;著作权的终止、消失,只能以超过法定期限而进入公有领域,人人均可使用;但是终止、消失的只限于著作财产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归作者享有。商标权与此不同。商标权的终止、消失,除了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没有续展而消失外,还可能因商标权人犯有某种违法行为(如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
在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关系上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当企业需要将他人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作为商标图案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用作商标后,附在商标上的图案,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是按其商标适用商标法。
四、著作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形财产)的区别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著作权的使用可以取得一定的财产收益,称为著作财产权。它们的不同之处是:
1.权利实现的方法不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特点是:它不依赖于实物而独立存在,著作权人对财产权一般不能直接实现,而是需要通过“中间媒介”,如复制、表演、展览、发行、出租、摄制、广播等方式才能实现。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它是依赖于对一定实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存在的。如对房屋、汽车、粮食、钢材等实物所享有的财产权。财产所有人一般可以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权利转移的性质不同。作为无形财产的作品原件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著作权的转移,受让人只取得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著作权人仍然享有著作权。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其所有人对该物不再享有财产权。
3.保护的深度、广度不同。著作权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般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是绝对权,有极强的排他性,没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限制;在时间上不受期限届满的约束;在地域上也不受国界限制;只要所有物不转移或灭失,其所有权永久有效。
4.衡量价值的标准不同。有形财产的价值是通过产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的;而著作权的财产权,只能通过作品被社会利用的广度和频率来衡量,在事先无法测定,只能在事后估算。
5.财产控制的方法不同。有形财产所有人能直接控制财产,表现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某物而享有所有权;而作品一经进入社会,著作权人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控制其传播,必须借助国家法律行使相应的权利。
6.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对有形财产的侵权,往往表现为毁损或强占;而对著作权的侵权则表现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所列的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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