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阐明立法目的,是我国立法的通常做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亦不例外。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的。
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更为快捷的作品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一方面为公众获取和使用作品提供了便利,促进了人类的思想交流;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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