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般均表现为一定的信息,是一种不具有某种实体的存在、不占据一定空间的无形财产。它在客观上难以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容易脱离所有人的占有,权利人只能通过行使权利控制他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使用;对它的反复使用不会带来自然损耗,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它能够为多数人同时拥有,为多数人同时使用而获取利益。这是知识产权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特征。这一特征同以有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为客体的有形财产权有很大区别。有形财产客观上可被其所有人实际占有、控制,而且一般说来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民事主体占有与支配。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实行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保护和管理等都由法律严格规定,同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严格的法定性。有形财产权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而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需要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授予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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