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章概要】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
第三条 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第二章 保证
【本章概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本节概要】
第六条 保证的概念
第七条 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本节概要】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其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第三节 保证责任
【本节概要】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
【本章概要】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本节概要】
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间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本节概要】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
第四十条 绝押合同的禁止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抵押物登记资料的公开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本节概要】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赁权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抵押权的效力对于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第五十条 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侵害时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本节概要】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的次序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本节概要】
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六十条 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质押
【本章概要】
……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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